結構經驗鑒定及經驗加固鑒定
第七篇 結構鑒定和加固
1 結構安全性鑒定
1.1 一般規定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 GB 50292-1999
4.1.3結構構件安全性鑒定采用的檢測數據,應符合下列要求:
1檢測方法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采用。當需采用不止一種檢測方法同時進行測試時,應事先約定綜合確定檢測值的規則,不得事后隨意處理。
3當懷疑檢測數據有異常值時,其判斷和處理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不得隨意舍棄數據。
4.1.6當檢查一種構件的材料由于與時間有關的環境效應或其他系統性因素引起的性能退化時,允許采用隨機抽樣的方法,在該種構件中確定5~10個構件作為檢測對象,并按現行的檢測方法標準測定其材料強度或其他力學性能。
注:①當構件總數少于5個時,應逐個進行檢測。
《古建筑木結構維護與加固技術規范》 GB 50165-92
4.1.4古建筑的可靠性鑒定,應按下列規定分為四類:
1類建筑承重結構中原有的殘損點均已得到正確處理,尚未發現新的殘損點或殘損征兆。
2類建筑承重結構中原先已修補加固的殘損點,有個別需要重新處理;新近發現的若干殘損跡象需要進一步觀察和處理,但不影響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
3類建筑承重結構中關鍵部位的殘損點或其組合已影響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有必要采取加固或修理措施,但尚不致立即發生危險。
4類建筑承重結構的局部或整體已處于危險狀態,隨時可能發生意外事故,必須立即采取搶修措施。
1.2 混凝土結構構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 GB 50292-1999
4.2.1混凝土結構構件的安全性鑒定,應按承載能力、構造以及不適于繼續承載的位移(或變形)和裂縫等四個檢查項目,分別評定每一受檢構件的等級,并取其中最低一級作為該構件安全性等級。
4.2.2當混凝土結構構件的安全性按承載能力評定時,應分別評定每一驗算項目的等級,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級作為該構件承載能力的安全性等級。
4.2.3當混凝土結構構件的安全性按構造評定時,應分別評定兩個檢查項目的等級,然后取其中較低一級作為該構件構造的安全性等級。
4.2.4當混凝土結構構件的安全性按不適于繼續承載的位移或變形評定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對桁架(屋架、托架)的撓度,當其實測值大于其計算跨度的 1/400時,應按本標準第4.2.2條驗算其承載能力。驗算時,應考慮由位移產生的附加應力的影響,并按下列原則評級:
1)若驗算結果不低于bu級,仍可定為bu級,但應附加觀察使用一段時間的限制。
則若驗算結果低于bu級,應根據其實際嚴重程度定為Cu級或du級。
2對其他受彎構件的撓度或施工偏差造成的側向彎曲,應按規定評級。
4.2.7當混凝土結構構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不論其裂縫寬度大小,應直接定為du級: 1受壓區混凝土有壓壞跡象;
2因主筋銹蝕導致構件掉角以及混凝土保護層嚴重脫落。
1.3 鋼結構構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 GB 50292-1999
4.3.2當鋼結構構件(含連接)的安全性按承載能力評定時,應分別評定每一驗算項目的等級,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級作為該構件承載力的安全性等級。
1.4 砌體結構構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 GB 50292-1999
4.4.2當砌體結構的安全性按承載能力評定時,應分別評定每一驗算項目的等級,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級作為該構件承載能力的安全性等級。
4.4.3當砌體結構構件的安全性按構造評定時,應分別評定兩個檢查項目的等級,然后取其中較低一級作為該構件構造的安全性等級。
4.4.5當砌體結構的承重構件出現下列受力裂縫時,應視為不適于繼續承載的裂縫,并應根據其嚴重程度評為Cu級或du級:
1桁架、主梁支座下的墻、柱的端部或中部、出現沿塊材斷裂(貫通)的豎向裂縫。
2空曠房屋承重外墻的變截面處,出現水平裂縫或斜向裂縫。
3砌體過梁的跨中或支座出現裂縫;或雖未出現肉眼可見的裂縫,但發現其跨度范圍內有集中荷載。
注:塊材指磚或砌塊。
4簡拱、雙曲筒拱、扁殼等的拱面、殼面,出現沿拱頂母線或對角線的裂縫。
5拱、殼支座附近或支承的墻體上出現沿塊材斷裂的斜裂縫。
6其他明顯的受壓、受彎或受剪裂縫。
4.4.6當砌體結構、構件出現下列非受力裂縫時,應視為不適于繼續承載的裂縫,并應根據其實際嚴重程度評為Cu級或du級:
1縱橫墻連接處出現通長的豎裂縫。
2墻身裂縫嚴重,且最大裂縫寬度已大于5mm。
3柱已出現寬度大于1.5mm的裂縫,或有斷裂、錯位跡象。
4其他顯著影響結構整體性的裂縫。
注:非受力裂縫系指由溫度、收縮、變形或地基不均勻沉降等引起的裂縫。
1.5木結構構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 GB 50292-1999
4.5.2當木結構構件及其連接的安全性按承載能力評定時,應分別評定每一驗算項目的等級,并取其中最低一級作為構件承載能力的安全性等級。
4.5.3當木結構構件的安全性按構造評定時,應分別評定兩個檢查項目的等級,并取其中較低一級作為該構件構造的安全性等級。
4.5.5當木結構構件具有下列斜率(P)的斜紋理或斜裂縫時,應根據其嚴重程度定為Cu級或du級。對受拉構件及拉彎構件 ρ>10%對受彎構件及偏壓構件 ρ>15%對受壓構件 ρ>20%
1.6古建筑木結構
《古建筑木結構維護與加固技術規范》GB 50165-92
4.1.7木構架整體性的檢查及評定,應按表4.1.7進行。受拉鋼筋綁扎接頭的搭接長度 表3.5.3鋼 筋 類 型混 凝 土 強 度 等 級C20、C25、高于C25Ⅰ 級 鋼 筋35d、30d、25d月 牙 紋Ⅱ級鋼筋45d、40d、35dⅢ級鋼筋55d、50d、45d冷拔低碳鋼絲300mm注:表中H0為為木構架總高;H為柱高。
4.1.18古建筑木構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其可靠性鑒定,應根據實際情況判為Ill類或IV類建筑:
一、主要承重構件,如大梁、檐柱、金柱等有破壞跡象,并將引起其他構件的連鎖破壞。
二、大梁與承重柱的連接節點的傳力已處于危險狀態。
三、多處出現嚴重的殘損點,且分布有規律,或集中出現。
四、在蟲害嚴重地區,發現木構架多處有新的蛀孔,或未見蛀孔,但發現有蛀蟲成群活動。
4.1.19在承重體系可靠性鑒定中,出現下列情況,應判為IV類建筑:
一、多根木構架出現嚴重的殘損點,其組合可能導致建筑物,或其中某區段的坍塌。
二、建筑物已朝某一方向傾斜,且觀測記錄表明,其發展速度正在加快。
1.7地基基礎
機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 GB 50292�1999
6.2.10當在深厚淤泥、淤泥質上、飽和粘性土、飽和粉細砂或其他軟弱地層中開挖深基坑時,應對毗鄰的已有建筑物(含道路、管線)采取防護措施,并設測點對基坑支護結構和已有建筑物進行監測。若遇到下列可能影響建筑物安全的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報警。若情況比較嚴重,應立即停止施工,并對基坑支護結構和已有建筑物采取應急措施:
衛基坑支護結構(或其后面主體)的最大水平位移已大于基坑開挖深
度的 1/200(1/300),或其水平位移速率已連續三日大于 3mm/d(2mm/d)。
2基坑支護結構的支撐(或錨桿)體系中有個別構件出現應力驟增。壓屈、斷裂、松弛或拔出的跡象。
3建筑物的不均勻沉降(差異沉降)已大于現行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規定的允許沉降差,或建筑物的傾斜速率已連續三日大于0.0001H/d(H為建筑物承重結構高度)。
4已有建筑物的砌體部分出現寬度大于3mm(1.5mm)的變形裂縫;或其附近地面出現寬度大于15mm(10mm)的裂縫;且上述裂縫尚可能發展。
5基坑底部或周圍主體出現可能導致剪切破壞的跡象或其他可能影響安全的征兆(如少量流砂、涌土、隆起、陷落等)。
6根據當地經驗判斷認為,已出現其他必須加強監測的情況。
注:②若毗鄰的已有建筑物為人群密集場所或文物、歷史、紀念性建筑,或地處 交通要道,或有重要管線,或有地下設施需要嚴加保護時,應按括號內的限值采用。喪失對重力的承載能力的部件或構件;當房屋有錯層或不同類型結構體系相連時,應提高其相應部位的抗震鑒定要求。
3.0.5 6度時,可不進行抗震驗算。
4.1.28.9度時,建筑場地為條狀突出山嘴、高聳孤立山丘、非巖石陡坡。河岸和邊坡的邊線等不利地段,應對其地震穩定性、地基滑移及對建筑的可能危害進行評估。
4.1.3在河岸或海邊的乙類建筑,當液化層面向河心或海邊傾斜時,應判明液化后主體滑動與開裂的危險。
4.2.6現有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載力驗算時,地基土靜承載力設計值應改用長期壓密地基土靜承載力設計值,取地基上靜承載力設計值乘以地基土長期壓密提高系數。
2.3砌體房屋
《建筑抗震鑒定標準》 GB 50023�95
5.2.1現有房屋的結構體系應符合下列規定:
5.2.1.2房屋的平、立面和墻體布置直符合下列規則性的要求:
(1)質量和剛度沿高度分布比較規則均勻,立面高度變化不超過一層,同一樓層的樓板標高相差不大于 500mm;
(2)樓層的質心和計算剛心基本重合或接近。
5.2.2承重墻體的磚、砌塊和砂漿實際達到的強度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5.2.2.2墻體的砌筑砂漿強度等級,6度時或7度時三層及以下的磚砌體不應低于MO.4。
5.2.3現有房屋的整體性連接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5.2.3.1縱橫墻交接處應有可靠連接,當不符合下列要求時,應采取加固或其他相應措施:
(1)墻體布置在平面內應閉合;縱橫墻連接處,墻體內應無煙道、通風道等豎向孔道;
(2)縱橫墻交接處應咬槎較好;當有鋼筋混凝土構造柱時,沿墻高每10皮磚(中型砌塊每道水平灰縫)應有2�6拉結鋼筋;空心砌塊有鋼筋混凝土芯柱時,芯柱在樓層上下應連通,且沿墻高每隔0.6m應有&4點焊鋼筋網片與墻拉結。
5.2.3.2木屋架不應為無下弦的人字屋架,隔開間應有一道豎向支撐或有木望板和木龍骨頂棚;當不符合時應采取加固或其他相應措施;
5.2.3.3圈梁的布置和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現澆和裝配整體式鋼筋混凝土樓、屋蓋可無圈梁;
(2)裝配式混凝土樓、屋蓋(或木屋蓋)磚房的圈梁布置和配筋,不應少于表5.2.3-2的規定;縱墻承重房屋的圈梁布置要求應相應提高;空斗墻、空心墻和180mm厚磚墻的房屋,外墻每層應有圈梁;
(3)裝配式混凝土樓、屋蓋的砌塊房屋,每層均應有圈梁;內墻上圈梁的水平間距,7.8度時分別不宜大于表5.2.3-2中8、9度時的相應規定;
(5)屋蓋處的圈梁應現澆。
圈梁的布置和構造要求表 5.2.3-2位置和配筋量7度8度9度屋蓋外墻除層數為二層的預制板或有木望板、木龍骨吊頂時,均應有均應有均應有內墻同外墻,且縱橫墻上圈梁的水平間距分別不應大于8m和16m縱橫墻上圈梁的水平間距分別不應大于8m和12m縱橫墻上圈梁的水平間距均不應大于8m樓蓋外墻橫墻間距大于8m或層數超過四層時應隔層有橫墻間距大于8m時每層應有,橫墻間距不大于8m層數超過三層時,應隔層有層數超過二層且橫間距大于4m時,每層均應有內墻橫墻間距大于8m或層數超過四層時,應隔層有且圈梁的水平間距不應大于16m同外墻,且圈梁的水平間距不應大于12m同外墻,且圈梁的水平間距不應大于8m注:6度時,同非抗震要求。
5.2.4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連接,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5.2.4.2非結構構件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當不符合時位于出入口或臨街處應加固或采取相應措施:
(2)無拉結女兒墻和門臉等裝飾物,當砌筑砂漿的強度等級不低于M2.5且厚度為240mm時,其突出屋面的高度,對整體性不良或非剛性結構的房屋不應大于0.5m;
(3)出屋面小煙囪在出入口或臨街處應有防倒塌措施;
(4)鋼筋混凝土挑檐、雨罩等是挑構件應有足夠的穩定性。
5.2.4.3懸跳樓層、通長陽臺,或房屋盡端有局部是挑陽臺、樓梯間、過街樓的支墻體,或與獨立承重磚柱相鄰的承重墻體,應提高有關墻體承載能力的要求。
5.3.1多層砌體房屋采用綜合抗震能力指數的方法進行第二級鑒定時,應根據房屋不符合第一級鑒定的具體情況,分別采用樓層平均抗震能力指數方法、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方法和墻段綜合抗震能力指數方法。
樓層平均抗震能力指數、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和墻段綜合抗震能力指數應按房屋的縱橫兩個方向分別計算。當最弱樓層平均抗震能力指數。最弱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或最弱墻段綜合抗震能力指數小于1.0時,應對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應措施。
2.4鋼筋混凝土房屋
《建筑抗震鑒定標準》 GB 50023�95
6.1.5當砌體結構與框架結構相連或依托于框架結構時,應加大砌體結構所承擔的地震作用;對框架結構的鑒定,應計入兩種不同性質的結構相連導致的不利影響。磚女兒墻、門臉等非結構構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間,應符合規定6.2.1現有房屋的結構體系應符合下列規定:
6.2.1.1, 框架結構,8.9度時不應為鉸接節點。當不符合時應加固。
6.2.2梁、柱、墻實際達到的混凝土強度等級,8.9度時不應低于C18。
6.2.3 6度和 7度 1、 fi類場地時,框架應符合非抗震設計要求,其中,梁縱向鋼筋在往內的錨固長度,1級鋼不小于縱向鋼筋直徑的25倍,2級鋼不小子縱向鋼筋直徑的30倍,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13時,錨固長度應相應增加縱向鋼筋直徑的5倍;7度Ill、IV類場地和8.9度,梁、柱、墻的構造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6.2.3.2梁、柱的箍筋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在柱的上、下端,柱凈高各1/6的范圍內,7度3、4類場地和8度時,箍筋直徑不應小于Ф6,間距不應大于 200mm; 9度時,箍筋直徑不應小于Ф 8,間距不應大于150mm;
(3)凈高與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包括因嵌砌粘土磚填充墻形成的短柱,沿柱全高范圍內的箍筋直徑不應小于48,箍筋間距,8度時不應大于150mm,9度時不應大于100mm。
6.2.4框架結構利用山墻承重時,山墻應有鋼筋混凝土壁柱與框架梁可靠連接;當不符合時,8.9度應加固。
6.3.1鋼筋混凝土房屋,應分別采用下列平面結構的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進行第二級鑒定:
6.3.1.1一般情況下,可在兩個主軸方向分別選取有代表性的平面結構;
6.3.1.2框架結構與承重砌體結構相連時,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應取連接處的平面結構;
6.3.1.3有明顯扭轉時,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應取考慮扭轉影響的邊榀結構。
2.5內框架和底層框架房屋
《建筑抗震鑒定標準》 GB 50023�95
7.2;1現有房屋的結構體系應符合下列規定:
7.2.1.1抗震橫墻的最大間距應符合表7.2.1的規定,超過時應采取相應措施:抗震橫墻的最大間距(m) 表7.2.1房 屋 類 型6度、7度、8度、9度底層框架磚房的底層25、21、19、15底層內框架磚房的底層18、18、15、11多排柱內框架磚房30、30、30、20單排柱內框架磚房18、18、15、11
7.2.1.2底層框架、底層內框架磚房的底層,在縱橫兩個方向均應有磚或鋼筋混凝土抗震墻,且應控制每個方向第二層與底層側移剛度的比值。
7.2.2底層框架、底層內框架磚房的底層和多層內框架磚房的磚抗震墻,厚度不應小于240mm,磚實際達到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⒎5;砌筑砂漿實際達到的強度等級,6?7度時不應低于M⒉5,8.9度時不應低于M5。
7.2.3現有房屋的整體性連接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7.2.3.1底層框架和底層內框架磚房的底層,8.9度時應為現澆或裝配整體式混泥土樓蓋;6,7時裝配式樓蓋應有圈梁。當不符合時應采取相應措施。
7.2.3.2多層內框架磚房的圈梁,應符合本標準第5.2.3.3款的規定;采用裝配式混凝土樓、屋蓋時,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頂層應有圈梁;
(2)6度時和7度不超過三層時,隔層應有圈梁;
(3)7度超過三層和8.9度時,各層均應有圈梁。
7.2.3.3內框架磚房大梁在外墻上的支承長度不應小于240mm,且應與墊塊或圈梁相連。
2.6空曠房屋
《建筑抗震鑒定標準》 GB 50023�95
9.2.1房屋現有的結構布置和構件型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9.2.1.4承重山墻開洞的水平截面面積不應超過山墻截面總面積的50%。
9.2.1 .5 7度時3,4類場地和 8.9度時,縱向邊柱列應有與柱等高且整體砌筑的磚墻。
9.2.1.7 8.9度時附屬房屋與大廳相連,二者之間應有圈梁連接。
9.2.2 8.9度時,磚柱(墻垛)的豎向配筋分別不應少于4Φ10、4Φ12。
9.2.3房屋現有的整體性連接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9.2.3.3屋架或大梁,8.9度時尚應通過螺栓或焊接等與墊塊連接;支承屋架(梁)的磚柱(墻垛)頂部應有混凝土墊塊。
9.2.3.4獨立磚柱應在兩個方向均有可靠連接; 8度且房屋高度大于8m或9度且房屋高度大于6m時,在外墻轉角及抗震內墻與外墻交接處,沿墻高每隔10皮磚應有2Φ6拉結鋼筋。
9.2.3.7 8.9度時,支承舞臺口大梁的墻體應有保證穩定的措施。
9.2.4房屋易損部位及其連接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9.2.4.28.9度時,舞臺口橫墻頂部臥梁應與構造柱、圈梁、屋蓋等構件有可靠連接。
9.2.4.3懸吊重物應有錨固和可靠的防護措施。
9.3.1下列單層空曠房屋的磚柱(墻垛)應進行抗震承載力驗算:
(1)7度1、11類場地,單跨或等高多跨且高度超過7m的無筋磚墻垛、高度超過5m的等截面無筋獨立磚柱和混合排架房屋中高度超過5m的無筋磚柱;
(2)7度3、4類場地的無筋磚柱(墻垛);
(3)8度時每側縱筋少于3Φ10的磚柱(墻垛);
(4)9度時每側縱筋少于3Φ12的磚柱(墻垛)和重屋蓋房屋的配筋磚柱。
2.7古建筑木結構
《古建筑木結構維護與加固技術規范》 GB 50165-92
4.2.1古建筑木結構的抗震鑒定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6度以上的建筑,均應進行抗震構造鑒定。
二、凡屬表4.2.1規定范圍的建筑,尚應對其主要承重結構進行截面抗震驗算。
三、對于下列情況,
當有可能計算承重柱的最大側偏位移時,尚宜進行抗震變形驗算:1.8度3、4類場地及 9度時,基本自振周期tì>1s的單層建筑。古建筑需作截面抗震驗算的范圍 表4.2.1烈 度建筑、場地、類別建筑類別6度7度8度9度近震、遠震、近震、遠震一般古建筑���� Ⅲ、Ⅳ類場 地所有場地 結構特殊古建筑300年以上古建筑��Ⅳ類場地Ⅲ、Ⅳ類場地所有場地500年以上古建筑Ⅳ類地Ⅲ、Ⅳ類場地Ⅱ、Ⅲ、Ⅳ類場地所有場地
2.8度及9度時,500年以上的建筑,或高度大于15m的多層建筑。
四、對抗震設防烈度為10度地區的古建筑,其抗震鑒定應組織有關專家專門研究,并應按有關專門規定執行。
4.2.2古建筑木結構及其相關工程的抗震構造鑒定,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和7度的建筑,應按規定進行鑒定。凡有殘損點的構件和連接,其可靠性應被判為不符合抗震構造要求。
二、對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和9度的建筑,除應按本條第一款鑒定外,尚應進行按表4.2.2的要求鑒定。設防烈度為8度和9度的建筑抗震構造鑒定要求 表4.2.2項次檢查對象檢查內容鑒定合格標準1木 柱柱腳與柱礎抵承狀況柱腳底面與柱礎間實際抵承面積與柱腳處柱的原截面面積之比ρcρc≥3/4柱礎錯位柱與柱礎之間錯位置與柱徑(或柱截面)沿錯位方向的尺寸之比ρdρd≤1/102梁 枋撓 度豎向撓度最大值W1或W2當h/l>1/14時W1≤l2/2500h當h/l≤1/14時W1≤l/180對于300年以上的梁枋,若無其他殘損,可按W′≤W1+h/50評定
3柱與梁枋的連接榫卯連接完好程度榫頭拔出卯口的長度不應超過榫長的1/4柱與梁枋拉結情況拉結件種類及拉結方法應有可靠的鐵件閏結,且鐵件無嚴重銹蝕
4斗 栱、斗栱構件完好程度無腐朽、劈裂、殘缺斗栱榫卯完好程度無腐朽、松動、斷裂或殘缺5木構架整體性整體傾斜
(1)構架平面內傾斜量△1△1≤H0/150,且△1≤100mm
(2)構架平面外傾斜量△2
△2≤H0/300,且△2≤50mm局部傾斜柱頭與柱腳相對位移量△(不含側腳值)△≤H/100,且△≤80mm構架間的連系縱向連系構件的連接情況連接應牢固
6屋 頂椽 條拉結情況脊檁處,兩坡椽條應有防止下滑的措施
檁 條錨固情況檁條應有防止外滾和檁端脫榫的措施大梁以上各層梁與瓜柱、駝峰連系情況應有可靠的榫接,必要時應加隱蔽式鐵桿錨固角 梁抗傾覆能力應有充分的抗傾覆連接件連結屋頂飾件及檐口瓦系固情況應有可靠的措施
7檐 墻墻身傾斜傾斜量△△≤B/10墻體構造
(1)墻腳酥堿處理情況應予修補
(2)填心砌筑墻體的拉結情況每3m2墻面應至少有一拉結件注:表中B為墻厚,若墻厚上下不等,按平均值采用。4.2.3古建筑木結構抗震能力的驗算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截面抗震驗算中,結構總水平地震作用的標準值,應按下式計 算:
FEK二0.72а1Geg (4.2.3)式中 a1��相應于結構基本自振周期 T1的水平地震影響系數;Geg��構等效總重力荷載。對坡項房屋取 1.15GE;對平頂房屋取1.O GE;對多層房屋取0.85GE,GE為房總重力荷載代表值。對單層玻頂房屋,FEK作用于大梁中心位置。
三、木構架承載力的抗震調整系數 γRE可取 0.8。
四、計算木構架的水平抗力,應考慮梁柱節點連接的有限剛度。
五、在抗震變形驗算中,木構架的位移角限值[QP]可取 1/30。對 800年以上或其他特別重要的古建筑,其位移角限值專門研究確定。
3 結構加固
3.1抗震加固規定
《建筑抗震加固技術規程》 JGJ 116-98
3.0.顯現有建筑抗震加固前,應進行抗震鑒定。抗震加固設計應符合一列要求:
3.0.1.1加固方案應根據抗震鑒定結果綜合確定,可包括整體房屋加固區段
加強空間的度的措施
(1)構架間的縱向連系
加固或構件加固;
3.0.1.2加固方法應便于施工,并應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
3.0.2抗震加固的結構布置和連接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3.0.2.1加固的總體布局,應優先采用增強結構整體抗震性能的方案,應有利于消除不利抗震的因素,改善構件的受力狀況。
3.0.2.2加固或新增構件的布置,應避免局部加強導致結構剛度或強度突變。
3.0.2.4增設的構件與原有構件之間應有可靠連接,增設的抗震墻、柱等豎向構件應有可靠的基礎。
3.0.2.5女兒墻、門臉、出屋頂煙囪等易倒塌傷人的非結構構件,不符合鑒定要求保留時應加固。
3.0.3抗震加固時的結構抗震驗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3.0.3.1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可不進行抗震驗算。
3.0.3.2采用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進行驗算,加固后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不應小于1.0。
3.0.3.4加固后結構的分析和構件承載力計算,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結構的計算簡圖,應根據加固后的荷載、地震作用和實際受力狀況確定;當加固后結構剛度和重力荷載代表值的變化分別不超過原來的10%和 5%時,可不計入地震作用變化的影響;
(2)結構構件的計算截面面積,應采用實際有效的截面面積;
(3)結構構件承載力驗算時,應計入實際荷載偏心、結構構件變形等造成的附加內力,并應計入加固后的實際受力程度、新增部分的應變滯后和新舊部分協同工作的程度對承載力的影響。
3.0.4抗震加固所用的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3.0.4.1粘土磚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⒎5;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5;砌體的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2.5。
3.0.4.2鋼筋混凝土的混凝土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0。
3.0.4.4加固所用材料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原構件材料的強度等級。
3.0.5抗震加固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3.0.5.1施工時應采取避免或減少損傷原結構的措施。
3.0.5.2施工中發現原結構或相關工程隱蔽部位的構造有嚴重缺陷時,應暫停施工,在會同加固設計單位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后方可繼續施工。
3.0.5.3當可能出現傾斜、開裂或倒塌等不安全因素時,施工前應采取安全措施。
3.2砌體房屋
《建筑抗震加固技術規程》 JGJ116�98
5.1.2房屋的抗震加固應符合下列要求:
5.1.2.1加固后的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不應小于1.0,當超過下一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的 20%時,同時增強下一樓層的抗震能力。
5.1.2.2自承重墻體加固后的抗震能力不應超過同一樓層中承重墻體加固后的抗震能力。
5.1 .2.3對非剛性結構體系的房屋,選用抗震加固方案時應特別慎重,當采用加固柱或墻垛,增設支撐或支架等非剛性結構體系的加固措施時,應控制層間位移和提高其變形能力。
5.1.3加固后的樓層和墻段的綜合抗震能力指數計算時,加固增強系數。
體系影響系數和局部影響系數,應根據房屋加固后的狀況取值。
5.3.1采用水泥砂漿面層和鋼筋網砂漿面層加固墻體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5.3.1.1面層的材料和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2)鋼筋外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10mm,鋼筋網片與墻面的空隙不小于5mm;
(4)單面加面層的鋼筋網應采用φ6的L形錨筋固定在墻體上;雙面加面層的鋼筋網應采用φ6的S形穿墻筋連接;L形錨筋、S形穿墻筋呈梅花狀布置;
(5)鋼筋網四周應與樓板或大梁、柱或墻體連接。
5.3.1 .2面層加固后,有關構件支承長度的影響系數應作相應改變。
5.3.2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板墻加固墻體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5.3.2.1板墻的材料和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4)板墻應與樓、屋蓋可靠連接,當每隔lm設置穿過樓板與豎向筋等面積的短筋時,其兩端應分別錨入上下層的板墻內,且錨固長度不應小于40倍短筋直徑;
(5)板墻應與兩端的原有墻體可靠連接;
(6)單面板墻采用L形錨筋與原砌體墻連接;雙面板墻采用S形穿墻筋與原墻體連接;錨筋在砌體內的錨固深度不小于 120mn;錨筋、穿墻筋呈梅花狀布置;
(7)板墻應有基礎。
5.3.2.2板墻加固后,有關構件支承長度的影響系數應作相應改變;
5.3.5當外加鋼筋混凝土柱加固房屋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5.3.5.1外加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外加柱應在房屋四角、樓梯間和不規則平面的轉角處設置,并可根據房屋的現狀在內外墻交接處隔開間或每開間設置;
(2)外加柱應由底層設起,并應沿房屋高度貫通,不得錯位;
(3)外加柱應與圈梁或鋼拉桿連成閉合系統;外加柱必須與現澆鋼筋混凝土樓、屋蓋或原有圈梁可靠連接;
(5)內廊房屋的內廊在外加柱的軸線處無連系梁時,應在內廊兩側的內縱墻加柱,或在內廊的樓、屋蓋板下增設現澆鋼筋混凝土梁或組合鋼梁;鋼筋混凝土梁兩端應與原有的梁板可靠連接。
5.3.5.2外加柱的材料和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4)外加柱應與墻體可靠連接,在室外地坪標高和外墻基礎的大方角處應設銷鍵,壓漿錨桿或錨筋與墻體連接;
(5)外加柱應做基礎,當埋深與外墻基礎不同時,不得小于凍結深度。
5.3.5.3加固后,墻體連接的構造影響系數和有關墻垛局部尺寸的影響系數應取1.0。
5.3.6當增設圈梁、鋼拉桿加固房屋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5.3.6.1增設的圈梁在陽臺、樓梯間等圈梁標高變換處,應有局部加強措
施;變形縫兩側的圈梁應分別閉合;
5.3.6.2增設的圈梁應與墻體可靠連接;
5.3.6.3加固后,圈梁布置和構造的體系影響系數應取1.0。
5.3.6.4代替內墻圈梁的鋼拉桿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每開間均有橫墻時應至少隔開間采用2根直徑為12mm的鋼筋,多開間有橫墻時在橫墻兩側的鋼拉桿直徑不應小于14mm;
(2)沿內縱墻端部布置的鋼拉桿長度不得小于兩開間;沿橫墻布置的鋼拉桿兩端應錨入外加柱、圈梁內或與原墻體錨固,但不得直接錨固在外廊柱頭上;單面走廊的鋼拉桿在走廊兩側墻體上都應錨固;
(4)鋼拉桿在原墻體錨固時,應采用鋼墊板,拉桿端都應加焊相應的螺栓。
3.3鋼筋混凝土房屋
《建筑抗震加固技術規程》 JGJ 116-98
6.1.2房屋的抗震加固應符合下列要求:
6.1.2.1加固后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不應小于1.0,且當過下一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的 20%時應同時增強下一樓層的抗震能力。
6.1.2.2抗震加固時可根據房屋的實際情況,分別采用主要提高框架抗震承載力、主要增強框架變形能力或改變結構體系而不加固框架的方案。
6.1.2.3加固后的框架應避免形成短柱、短梁或強梁弱柱。
6.1.3加固后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計算時,樓層屈服強度系數、體系影響系數和局部影響系數,應根據加固后的實際情況計算和取值。
6.3.1增設鋼筋混凝土抗震墻或翼墻加固房屋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6.3.1.2抗震墻或翼墻墻體的材料和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2)墻厚不宜小于 140mm;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的最小配筋率,均不應小于 0. 15%。
6.3.1.3增設抗震墻后按框架一抗震墻結構進行抗震分析,增設的混凝土和鋼筋的強度均應乘以折減系數0.85。加固后抗震墻之間樓、屋蓋長寬比的局部
影響系數應作相應改變。
6.3.2當用鋼構套加固框架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6.3.2.1鋼構套加固梁時,角鋼兩端應與往連接。
6.3.2.2鋼構套加固柱時,角鋼到樓板處應鑿洞穿過上下焊接;頂層的角鋼應與屋面板可靠連接,底層的角鋼應與基礎錨固。
6.3.2.3鋼構套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鋼綴板間距不應大于單肢角鋼的截面回轉半徑的40倍,且不應大于 400mm;
(2)鋼構套與梁柱混凝土之間應采用粘結料粘結。
6.3.2.4加固后,梁柱的抗震驗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1)梁加固后,角鋼可按縱向鋼筋,鋼綴板可按箍筋進行計算,其材料強度應乘以折減系數0.8;
(3)柱加固后的現有正截面受彎承載力,角鋼作為縱向鋼筋計算,材料強度應乘以折減系數0.7;
(4)柱加固后的現有斜截面受剪承載力,鋼綴板作為箍筋計算,材料強度應乘以拆減系數0.7;
6.3.3當采用鋼筋混凝土套加固梁柱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h.3.3.2鋼筋混凝土套的材料和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2)柱套的縱向鋼筋遇到樓板時,應鑿洞穿過上下連接,其根部應伸入基礎并滿足錨固要求,其頂部應在屋面板處封頂錨固;梁套的縱向鋼筋應與柱可靠連接;
6.3.3.3加固后的梁柱可作為整體構件進行抗震驗算,但新增的混凝土和鋼筋的強度應乘以折減系數0.85。加固后,梁柱箍筋、軸壓比等的體系影響系數取1.0。
3.4內框架和底層框架房屋
《建筑抗震加固技術規程》JGJ 16-98
7.1.2內框架和底層框架磚房的抗震加固應符合下列要求:
7.1.2.1加固后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不應小于1.0,且當大于下一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的 20%時,應同時增強下一樓層的抗震能力。
7.1.2.2加固后的框架不得形成短柱或強梁弱柱。
7.1.3加固后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計算時樓層屈服強度系數、體系影響系數和局部影響系數,應根據加固后的實際情況計算和取值。
7.3.2增設鋼筋混凝土壁柱加固內框架房屋的磚柱(墻垛)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7.3.2.且壁柱應從底層設起,沿磚柱(墻垛)全高貫通。
7.3.2.2壁柱的材料和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2)壁柱的截面面積不應小于36000mm,內壁柱的截面寬度應大于相連的梁寬;
(3)壁柱的縱向鋼筋不應少于4φ12,箍筋在樓、屋蓋標高上下各500mm范圍內,箍筋間距不應大于100mm;內外壁柱間沿柱高度每隔600mm,應拉通一道箍筋;
(4)壁柱在樓、屋蓋處應與圈梁或樓、屋蓋拉結;
(6)壁柱應做基礎,理深與外墻基礎不同時,不得小于凍結深度。
7.3.3增設鋼筋混凝土現澆層加固樓蓋時,現澆層的厚度不應小于40mm,鋼筋直徑不應小于6mm,其間距不應大于300mm。
3.5空曠房屋
《建筑抗震加固技術規程》JGJ116-98
9.1.2單層磚柱廠房和空曠房屋抗震加固時,加固方案應有利于磚柱(墻垛)抗震承載力的提高、屋蓋整體性的加強和結構布置上不利因素的消除。
9.3.2增設鋼筋混凝土壁柱或鋼筋混凝土套加固磚柱(墻垛)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9.3.2.1采用鋼筋混凝土壁柱加固磚墻時,應在磚墻兩面相對位置設置同時內外壁柱間應采用鋼筋混凝土腹桿拉結。采用鋼筋混凝土套加固磚柱(墻垛)時,應在磚柱(墻垛)周圍增設鋼筋混凝土套,套遇到磚墻時,應設鋼筋混凝土腹桿拉結。
9.3.2.2壁柱和套的材料和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2)壁柱應在柱兩側對稱布置;
應有可靠的支撐或有效的替代措施(3)縱向鋼筋配筋率不應小于 0. 2%,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 25mm,鋼筋與砌體表面的凈距不應小于 5mm;鋼筋的上端應與柱頂的墊塊連接,下端應錨固在基礎內;
(4)箍筋的直徑不應小于縱向鋼筋直徑的0.2倍,間距不應大于400mm且不應大于縱向鋼筋直徑的20倍,在距柱頂和柱腳的500mm范圍內,其間距應加密;當柱一側的縱向鋼筋多于4根時,應設置復合箍筋或拉結筋;
(6)壁柱或套應設基礎。基礎的橫截面面積不得小于壁柱截面面積的一倍,并應與原基礎可靠連接。
9.3.2.3采用壁柱或套加固后,可按組合磚柱進行抗震驗算,但增設的混凝土和鋼筋的強度應乘以折減系數0.85
9.3.3增設鋼構套加固磚柱(墻垛),應符合下列要求:
9.3.3.1鋼構套的材料和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刃)縱向角鋼應緊貼磚砌體,下端應伸入剛性地坪下200mm,上端應與柱頂墊塊連接;
(2)橫向綴板或系桿的間距不應大于縱向單肢角鋼的最小截面回轉半徑的40倍,在柱上下端和變截面處,間距應加密。
3.6古建筑木結構
件建筑木結構維護與加固技術規范》 GB 50165-92
5.5.1古建筑的抗震加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抗震鑒定加固烈度,應按本地區的基本烈度采用。對重要古建筑,可提高一度加固,但應經上一級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抗震主管部門批準。
二、古建筑的抗震加固設計,應在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下提高其承重結構的抗震能力。
三、對800年以上或其它特別重要古建筑的抗震加固方案,應經有關專家論證后確定。
四、按規定烈度進行抗震加固時,應達到當遭受低于本地區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古建筑基本不受損壞;當遭受本地區設防烈度的地震影響時,古建
(2)梁下各柱的縱、橫向連系筑稍有損壞,經一般修理后仍可正常使用;當遭受高于本地區設防烈度的預估罕遇地震影響時,古建筑不致坍塌或砸壞內部文物,經大修后仍可恢復原狀。
5.5.2古建筑木結構的構造不符合抗震鑒定要求時,除應按所發現的問題逐項進行加固外,尚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體型高大、內部空曠或結構特殊的古建筑木結構,均應采取整體加固措施。
二、對截面抗震驗算不合格的結構構件,應采取有效的減載、加固和必要的防震措施。
三、對抗震變形驗算不合格的部位,應加設支頂等提高其剛度。若有困難,也應加臨時支項,但應與其他部位剛度相當。
6.3.3修復或更換承重構件的木材,其材質要求應與原件相同。
6.3.4用作承重構件或小木作工程的木材,使用前應經干燥處理,含水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原木或方木構件,包括梁枋、柱、檁、椽等,不應大于 20% 為便于測定原木和方木的含水率,可采用按表層檢測的方法,但其表層 20mm深處的含水率不應大于 16%。
二、板材、斗蚣及各種小木作,不應大于當地的木材平衡含水率。
5.3.5修復古建筑木結構構件使用的膠粘劑,應保證膠縫強度不低于被咬合木材的順紋抗剪和橫紋抗拉強度。膠粘劑的耐水性及耐久性,應與水溝件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適應。
5.4.1古建筑木結構在維修加固中,如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結構駐算:
一、有過度變形或產生局部破壞現象的構件和節點。
二、維修加固后荷載、受力條件有改變的結構和節點。
三、重要承重結構的加固方案。
四、需由構架本身承受水平荷載的無墻木構架建筑。
6 4.2驗算古建筑木結構時,其木材設計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乘以結構重要性系數0.9;有特殊要求者另定。
二、對外觀已顯著變形或木質已老化的構件,尚應乘以表6.4.二考慮荷載長期作用和木質老化影響的調整系數。
考慮長期荷載作用和木質老化的調整系數 表6.4.2
建筑物修建距
今的時間(年)
調 整 系 數順紋抗壓設計強度 抗彎和順紋抗剪設計強度強性模具和橫紋承壓設計強度
100、0.95、0.90、0.90、300、0.85、0.80、0.85、≥500、0.75、0.70、0.75
三、對僅以恒載作用驗算的構件,尚應乘以現行國家標準《木結構設計規范》中規定的調整系數。外,還應加設鐵箍,鐵箍應嵌入柱內。
2鋼筋混凝土墩接僅用于墻內的不露明柱子,高度不得超過lm,柱徑應大于原柱徑200mm,并留出0.4~0.5m長的鋼板或角鋼,用螺栓將原構件夾牢。混凝土強度不應低于C25,在確定墩接柱的高度時,應考慮混凝土收縮率。
3石料墩接可用于柱腳腐朽部分高度小于200mm的柱。露明柱可將石料加工為小于原柱徑100mm的矮柱,周圍用厚木板包鑲釘牢,并有與原柱接縫處加設鐵箍一道。
6.6.7在不拆落木構架的情況下撤接木柱時,必須用架子或其他支承物將柱和柱連接的梁枋等承重構件支頂牢固,以保證木柱懸空施工時的安全。
6.7.1當梁枋構件有不同程度的腐朽而需修補、加固時,應根據其承載能力的驗算結果采取不同的方法。若驗算表明,其剩余截面面積尚能滿足使用要求時,可采用貼補的方法進行修復。貼補前,應先將腐朽部分剔除干凈,經防腐處理后,用干燥木材按所需形狀及尺寸,以耐水性膠粘劑貼補嚴實,再用鐵箍或螺栓緊固。若驗算表明,其承載能力已不能滿足使用要求時,則須更換構件。更換時,宜選用與原構件相同樹種的干燥木材,并預先做好防腐處理。
6.7.2對梁枋的干縮裂縫,應按下列要求處理:
一、當構件的水平裂縫深度(當有對面裂縫時,用兩者之和)小于梁寬或梁直徑的1/4時,可采取嵌補的方法進行修整,即先用木條和耐水性膠粘劑,將縫隙嵌補粘結嚴實,再用兩道以上鐵箍或玻璃鋼箍箍緊。
二、若構件的裂縫深度超過上款的限值,則應進行承載能力驗算,若驗算結果能滿足受力要求,仍可采用本條第一款的方法修整;若不滿足受力要求時,應按照本規范6.7.3的方法進行處理。
6.7.3當梁訪構件的撓度超過規定的限值或發現有斷裂跡象時,應按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一、在梁枋下面支頂立柱。
二、更換構件。
三、若條件允許,可在架枋內埋設型鋼或其他加固件。
6.7.4對梁枋脫榫的維修,應根據其發生原因,采用下列修復方法:
二、梁枋完整,僅因榫頭腐朽、斷裂而脫榫時,應先將破損部分剔除干凈,并在梁枋瑞部開卯口,經防腐處理后,用新制的硬木樣頭嵌入卯口內。嵌接時,神頭與原構件用耐水性膠粘劑粘牢并用螺栓固緊。榫頭的截面尺寸及其與原構件嵌接的長度,應按計算確定。并應在嵌接長度內用玻璃鋼箍或兩道鐵箍箍緊。
3.7地基基礎
概有建筑地基基礎加固技術規范》JGJ123-1999
6.4.2錨桿靜壓樁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2樁位布置應靠近墻體或柱子。設計樁數應由上部結構荷載及單樁豎向承載力計算確定;必須控制壓樁力不得大于該加固部分的結構自重。
3當既有建筑基礎承載力不滿足壓樁要求時,應對樁基礎進行加固補強;允許采用新澆筑的鋼筋混凝土挑染或抬梁作為壓樁的承臺。
6.5.2樹根樁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樹根樁的直徑應為150~300mm,極長不超過30m的直極型或網樁結構斜型樁。
2樹根樁的單樁承載力的確定,尚應考慮既有建筑的地基變形條件的限制和考慮樁身材料的強度要求。
3樁身混凝土強度等級應不小于C20,對軟弱地基,主要承受豎向荷載時,鋼筋長度不得小于1/2樁長;主要承受水平荷載時,應全長配筋。
4樹根樁設計時,尚應對既有建筑的基礎進行有關承載力的驗算。當不滿足上述要求時,應先對原基礎進行加固或增設新的樁承臺。
6.7.2石灰樁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石灰樁采用的生石灰,其氧化鈣含量不得低于 70%,含粉量不得超過 10%,含水量不得大于 5%,最大塊徑不得大于 50mm。粉煤灰應采用l、11級發。
2根據不同的地質條件,石灰樁應選用不同配比。
3石灰樁樁徑主要取決于成孔機具。樁距應為2.5~3.5倍樁徑。地基處理的范圍應比基礎的寬度加寬1~2排樁,且不小于加固深度的一半。樁長由加固目的和地基土質等條件決定。
4成樁時必須控制材料的平密度 ρ=1.1t/m3s
5石灰樁頂部應鋪設一層200~300mm厚的石屑或碎石墊層。
7.4.3當深基坑周邊鄰近既有建筑為樁基礎或新建建筑采用打入樁基礎時,為保護鄰近既有建筑的安全,新建基坑支護結構外邊緣與鄰近既有建筑的距離不應小于基坑開挖深度的1.2- 1.5倍。當無法滿足最小安全距離時,應采用隔振溝或鋼筋混凝土地下連續墻或其他有效的基坑支護結構形式。
8.3.3當天然地基上采用外套結構增層時,應考慮新設基礎對原基礎的影響;對于軟弱地基,嚴禁新舊建筑相距過小,基底應力疊加,使鄰近建筑發生傾斜或裂損。
上海加固
出處:http://www.whdzw.cn (轉載請保留此鏈接)
相關文章:
加固 植筋加固 碳纖維加固 粘鋼加固 裂縫修補